主营业务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生物酶及试剂的技术研发;研发、生产、销售:第一类医疗器械,第二类、三类医疗器械,清洗液;医疗器械租赁、维修;生物技术咨询;医疗项目投资;货物及技术进出口;化工产品及原料的批发(危险化学品除外)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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