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营业务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金银制品、珠宝首饰、冶金设备、环保设备销售;陶瓷制品研发、加工、销售及技术服务;模具制作、销售;工艺美术品、五金交电、日用百货、建筑材料、办公用品、电子元件、交直流电动机、清洁设备、水泵及配件制造、销售;企业管理策划;信息技术服务;文化交流服务;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贸易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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