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营业务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一般项目: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;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;钢压延加工;金属制品销售;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;金属切削加工服务;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;金属成形机床制造;金属材料销售;石棉水泥制品销售;砼结构构件销售;水泥制品销售;石棉水泥制品制造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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