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营业务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钻探工程施工;钻探工程及工程勘察劳务承包;水井、煤层气、页岩气、地热井工程、地基基础工程、隧道工程、环保工程的施工及设计;固(液)体矿产勘查;区域地质调查;水文、工程、环境地质调査;非开挖施工;地质咨询及技术服务;压覆矿产评估;矿山地质环境保护;矿山生态修复;土地复垦;环境影响评价;矿山的防水、治水及综合利用;地质灾害治理工程;浅层地温能利用;工程测量;房屋租赁;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;化工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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