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营业务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一般项目:机械零件、零部件加工;机械零件、零部件销售;五金产品制造;五金产品零售;模具制造;模具销售;齿轮及齿轮减、变速箱制造;齿轮及齿轮减、变速箱销售;金属工具制造;金属切削加工服务;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;有色金属铸造(除许可业务外,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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