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营业务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软件开发、系统集成服务;电子产品技术开发、咨询及转让服务;电子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;汽车零配件销售;汽车维修养护;广告设计、制作、代理及发布;电信增值业务。涉(及许可经营项目,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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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软件开发、系统集成服务;电子产品技术开发、咨询及转让服务;电子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;汽车零配件销售;汽车维修养护;广告设计、制作、代理及发布;电信增值业务。涉(及许可经营项目,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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