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营业务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一般项目:机械设备研发;制冷、空调设备制造;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;汽车零部件研发;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;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;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;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;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;机械电气设备制造;家用电器制造;五金产品制造;五金产品研发;货物进出口;技术进出口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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