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
主营业务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许可项目: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;电影发行;电影放映;电视剧制作;演出经纪;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;互联网信息服务;医疗服务;洗浴服务;歌舞娱乐活动;旅游业务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)一般项目:电影制片;电影摄制服务;广告设计、代理;广告制作;企业形象策划;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市场调查(不含涉外调查);服装服饰出租;专业设计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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