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澳佳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
-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
- 91110112742305428H
- 法定代表人
- 冯广祥
- 成立日期
- 2002-09-02
- 注册资本
- 6905万人民币
工商登记信息
-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
- 91110112742305428H
- 法定代表人
- 冯广祥
- 登记状态
- 存续
- 成立日期
- 2002-09-02
- 注册资本
- 6905万人民币
- 实缴资本
- 6905万人民币
- 企业类型
- 股份有限公司(非上市、自然人投资或控股)
- 企业规模
- 小型
- 参保人数
- 17 人(2023 年报)
- 营业期限
- 2002-09-02 至 无固定期限
- 登记地区
- 北京市通州区
- 核准日期
- 2022-06-08
- 国标行业
-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› 73 研究和试验发展 ›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
- 注册号
- 110112004497224
- 英文名称
- Beijing Aojia Ecological Agriculture Co.,ltd.
- 曾用名
- 北京绿色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
- 注册地址
- 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国际种业科技园区聚和七街1号-569
经营范围 (展开)
种植谷物、豆类、油料作物、薯类、蔬菜、食用菌、园艺作物、水果(不含亚热带水果);腐植酸肥料研发;投资管理;农业技术开发;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;土壤修复技术开发;土壤测试;销售氮肥、磷肥、钾肥、复合肥料、腐植酸肥料、水溶性肥料、化肥、土壤调理剂、土壤修复剂、有机肥料、微生物肥料、生物修复菌剂;委托加工肥料;销售新鲜蔬菜、新鲜水果、化工产品(不含危险化学品)、日用品;货物进出口、技术进出口、代理进出口。(“1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,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;2、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;3、不得发放贷款;4、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;5、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”;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,开展经营活动;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;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。)
- 高新技术企业(2025-10-28 发证,编号 GR202511001615)
- 高新技术企业(2022-12-01 发证,编号 GR202211003326)
以上为工商登记及政府部门公开的认定信息,可能存在更新延迟,请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认定部门发布为准。本站不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。
股东与对外投资
主要股东 3
- 自然人股东 8 名 77.0%
- 北京七彩鸿达资本管理中心(有限合伙) 5.7%
- 北京鑫丰海川投资管理中心(有限合伙) 4.1%
控股及参股公司 4
- 吉林澳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00.0%
- 湖北澳佳肥业有限公司 100.0%
- 北京天德鸿业咨询有限公司 5.0%
- 北京澳佳肥业有限公司
作为股东投资的企业 2
- 吉林澳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00.0%
- 湖北澳佳肥业有限公司 100.0%
登录后可点击查看关联企业。
来自 CSMAR 数据库及上市公司年报的最近一期数据;自然人股东只显示人数和合计持股比例。
财务概况
| 报告期 | 营业总收入 | 净利润 | 资产总额 | 研发投入 | 净资产收益率 | 收入增长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2025-12-31 经审计 | 1.93 亿 | 117.8 万 | 1.71 亿 | 1412.5 万 | 1.7% | 41.7% |
| 2024-12-31 经审计 | 1.36 亿 | -1254.6 万 | 1.53 亿 | 1357.8 万 | -18.1% | -23.4% |
| 2023-12-31 经审计 | 1.78 亿 | -1225.7 万 | 1.88 亿 | 1753.0 万 | -15.0% | -28.2% |
| 2022-12-31 经审计 | — | — | — | — | 9.4% | 31.5% |
| 2021-12-31 经审计 | — | — | — | — | 8.1% | 44.8% |
单位:元(人民币);上市公司来自年度报告合并报表,其他企业来自 CSMAR 专精特新数据库;以企业公开披露为准,仅供参考。
主营业务
种植谷物、豆类、油料作物、薯类、蔬菜、食用菌、园艺作物、水果(不含亚热带水果);腐植酸肥料研发;投资管理;农业技术开发;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;土壤修复技术开发;土壤测试;销售氮肥、磷肥、钾肥、复合肥料、腐植酸肥料、水溶性肥料、化肥、土壤调理剂、土壤修复剂、有机肥料、微生物肥料、生物修复菌剂;委托加工肥料;销售新鲜蔬菜、新鲜水果、化工产品(不含危险化学品)、日用品;货物进出口、技术进出口、代理进出口。(“1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,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;2、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;3、不得发放贷款;4、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;5、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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